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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指南
索赔指南
多车事故一方没保险怎么赔?法院判例详解责任划分与追偿
东莞交通律师获悉
近日,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该案件是有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进而造成第三人损害,判决认为,被侵权人丙的各项损失,首先由承保甲所驾车辆的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全额赔付,之后,该保险公司能够向乙行使追偿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该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和乙按照责任比例赔偿。
在2025年9月3日那个时间点,大约6时40分的时候,兴隆县有个居民甲,他正驾驶着机动车在道路之上行驶着,就在这个过程之中,为了躲避和他同向行驶的、由乙所驾驶的机动车,结果他所驾驶的车辆发生了侧翻,并且还与行人丙相撞了,最终造成了丙受伤的情况。
公安交管部门经过调查之后作出了事故认定,认定结果为甲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丙没有责任。另外还查明,甲所驾驶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并且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在保险期间之内;乙所驾驶的机动车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
此后,丙把甲、乙以及承保甲车辆的某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诉求三方一起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总计70433.56元 。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得出这样的认为,机动车要是发生了交通事故从而造成损害的情况,那么相关的责任人应该依照法律去承担赔偿责任。有多辆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受到损害,并且部分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时候,为了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济,就应该优先让已经承保交强险一方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之内进行赔偿。
法院做出了最终判决,丙遭受的各项损失,先是会由承保甲车辆的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范畴之内,进行全额的赔付,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那一部分,由该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里,按照70%的责任比例,赔偿8400元,而对于超出后的一部分及其他部分,乙是要按照30%的责任比例,再赔偿3600元。同时,此法院的判决是明确的,承保甲车辆的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全额赔付之后,是拥有权利的,对于其自己多承担的那一部分,且即为乙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的那一部分,可以向乙另外去行使追偿的权利。作出判决之后,经由法官对法律进行解释使当事人明白其中道理,四方的当事人都不存在异议,当前判决已经完成履行了。
法官说法
此案件判决所具备的意义处于明确了在多车发生事故的情形之下,当部分车辆并未进行投保的时候的赔偿规则,这对于指引机动车的所有人,以及管理着依照法律规定去进行投保这件事具有关键的作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多辆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损害,当中部分机动车没投保交强险,当事人提出请求,先让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以内给予赔偿,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保险公司针对超出其应当承担的那部分,能够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首先,交强险作为法定强制保险,它的核心功能在于分散相关风险,以及用以保障受害人可以及时获取赔偿。其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作出要求,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去投保交强险。最后,在此要提醒广大机动车所有人以及管理人,务必要增强法律意识,及时给车辆投保交强险,防止因未投保从而承担经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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