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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门撞伤人,责任算谁的?主责方、车主、驾驶人按比例赔偿

时间:2025-12-04 19:5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交通律师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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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2日14时左右,未成年人刘某方驾驶着从张某勇那里租赁来的小型轿车,车上搭载着同样是未成年人的好友管某林,当车辆沿着郯城县人民路由西往东行驶,到鲁南大厦门口后违章停车,之后乘车人管某林打开车门时,和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卢某民发生了碰撞,致使卢某民受伤,并且两车都有损害。经过交警部门认定,管某林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方要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后,卢某民将此事起诉到法院,诉求是让相关责任方对其进行赔偿,赔偿的范围涵盖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总计金额为35994.93元,这便是其总共要求赔偿的数额。

法院审理

县人法院经审理之后觉得,对于本案存在争议的焦点问题而言,是乘车人开车门致使他人受到损害,那么其行为的性质是不是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以及保险公司是不是承担先行赔付的义务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作出规定,机动车要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而这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话,首先会由承保机动车强制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内予以赔偿。要是存在不足的部分,那么会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来予以赔偿。要是仍然存在不足或者根本就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情况,那就由侵权人进行赔偿。刘某方开启车门的行为是发生于车辆在道路停放的过程当中的,它属于机动车使用和通行状态的一种延伸,应该整体被视为“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所以,此案件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方面的纠纷,应当优先去适用《民法典》当中的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有关机动车赔偿顺序的规定。涉案的车辆在中华联合某财保公司投了交强险,事故发生的时候处于保险的期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也就是驾驶人存在无证驾驶的情形,保险公司依旧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内对第三人的人身损害率先进行赔付。由于驾驶人刘某方并无驾驶证驾驶车辆,并且保险机构已然针对商业险免责条款执行了清晰的阐明责任,因而商业险部分被免除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表明,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致使同一损害,要是能确定责任大小,那么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张某勇把其车辆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这存在选任与管理方面的过错。刘某方将车辆临时停靠在车道上,妨害了其他车辆和人员通行。管某林下车时未尽到观察及安全注意义务,这些也都存有过错,所以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合事故认定书以及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管某林、刘某方、张某勇承担责任的比例为5:2:3 。由于管某林、刘某方身为未成年人,所以那些赔偿责任依据法律规定由他们的监护人管某庆、刘某可来承担。于此便作出了一审判决:管某庆要赔偿卢某民医疗费,还有评估费等损失,总计为人民币7797.46元;刘某可要赔偿原告卢某民医疗费,以及评估费等损失,总计为人民币3342.99元;张某勇需赔偿卢某民医疗费,以及评估费等损失,总计为人民币5014.48元;中华联合某财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之内要赔偿卢某民医疗费等损失,总计为人民币19,010元。在宣判之后,张某勇心里不服气呀,于是就提出了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首先,明确法律适用。乘车人开车门致人受到伤害,这种情况应被第一时间定性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此情形下应优先去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保险法规 ,而并非是一般侵权责任的认定范畴 。

2、将过错认定标准予以细化。存在车辆所有人在管理方面、选任方面、出借方面的过错;有驾驶人未于安全地点停车的过错、未提醒乘客予以注意的过错、车辆停放不当的过错等;还有乘客开门前未进行观察或者观察不够周全的过错,对于上述这些过错,应当依据过错程度,按照相应比例来分担 。

3、对交强险的保障功能予以强化,重申了交强险“先行赔付,保障基本”这样的立法宗旨,即便处于驾驶人无证以及商业险免责的状况之下,交强险的法定赔付义务依旧应当优先去履行,从而确保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取到救济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1188条表明,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使他人遭受损害的话,那么就得由监护人去承担侵权责任了。而倘若监护人已经尽到了监护职责的情况下,是能够减轻其侵权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1208条表明,机动车要是发生了交通事故从而造成损害的情况,那就得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以及本法的有关规定来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在因租赁、借用等情况之下,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并非同一个人。当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时,要是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话,那么由机动车使用人来承担赔偿责任。而倘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于损害发生存在过错的,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要是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一开始会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以内给予赔偿,要是有不足的部分,就会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给予赔偿,要是仍然存在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情况,那就由侵权人进行赔偿。

案例|巩庆娜、孙柳、王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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