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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健康险保险合同纠纷怎么赔?新生儿事故获赔案全解析
东莞交通律师获悉
11月24日,上海高院公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这是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涉及新生儿,新生儿在其胎儿时期人身权益受损 。
2024年8月,有个叫小王的外卖员,在驾驭电瓶车去送外卖之际,和同样是骑电动车的乔女士相互碰撞,致使乔女士受了伤。
那时,乔女士已然怀有身孕三十二周还多。受伤的她被送抵医院进行诊治,随后被诊断为左胫骨上段呈现粉碎性骨折,需要进行全麻手术。医生向乔女士告知,车祸所导致的外伤有可能致使胎盘早剥、先兆早产,骨折之后有可能造成静脉血栓形成、胎儿宫内窘迫等状况,会危及母胎安全,并且全麻手术有可能造成胎儿宫内缺氧等风险 。
为了能以最大程度保全孩子,乔女士在自身所受伤情以及孩子面临的风险之间,进行着异常艰难的抉择,最终做出决定,要先开展剖宫产手术,之后再进行全麻手术 。如此这般,她妊娠34周的时候,提前通过剖宫产生下了小可(化名) 。小可出生当天,由于属于早产儿,并且出现了新生儿肺透明膜病、新生儿轻度窒息等症状,被转送到上海儿童医学中心NICU病区住院接受治疗,17天之后才得以出院 。
事故出现之后,警察的交通管理部门给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小王对于事故要担负全部的责任,乔女士对于事故无需承担责任 。
由于没办法在赔偿相关事情上面达成统一意见,乔女士身为法定代理人,代替小可朝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是让小王以及他的用人单位某人力资源公司一起赔偿小可因为早产而产生的医药费,还有东莞交通方面的律师费等,总计2.2万余元 。
人民法院裁判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后得出这样的认为,在事故发生之际,原告小可那时还处在胎儿的阶段,然而现在已经出生了,小可具备这样的权利,作为诉讼主体去要求对因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从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
在乔女士怀孕达到32周又过了3天这个时段的时候,她遭遇了一场事故,这场事故致使她出现了粉碎性骨折的状况,进而急需开展全麻手术来进行治疗。可是呢,这个全麻手术存在着一种可能性,那就是会造成胎儿在宫内出现缺氧的情况,这样一来就会危及到腹中胎儿的健康。在处于这种情形之下,乔女士选择在进行全麻手术之前提前进行剖宫分娩原告,这也是属于合乎情理的。原告出生之后,由于是早产儿的缘故,所以被送去医院住院进行治疗,因而呢,原告所主张的损害后果和案涉事故之间是存在着因果关系的。
此外,小王是外卖员这一职业,其和某人力资源公司签了劳务合同,配送订单信息表明,事故事发那时他正在执行工作任务,应该认定此次案件是在小王履行职责期间发生的,所以某人力资源公司作为雇主,要负担损害后果的全部赔偿责任。
综上,人民法院判决某人力资源公司赔偿小可2.2万余元。
后续那家公司发起了上诉,二审的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上诉请求,维持原来的判决。如今这个案件的判决已经生效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表明,当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与胎儿利益保护相关情况时,胎儿会被视作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然而,要是胎儿娩出的时候呈现为死体状态,那么其民事权利能力从一开始便不存在 。
胎儿利益保护涵盖胎儿的人格利益,涵盖胎儿的财产利益,还涵盖胎儿的身体健康利益。胎儿在受胎之后,到出生之前,要是人身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害,那就依法享有向加害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
胎儿在还没有被娩出之前的这个时段,它依旧是母体的一部分,它的权益保护必须要在跟母亲的人身权益保护之间去进行审慎地平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从出生的时候开始一直到死亡的时候才结束,民法典里面对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需要以胎儿活体出生作为条件。要是孕妇碰到意外事故很不幸导致流产了,那么孕妇仅仅能够拿自身人身权益受到损害来主张侵权赔偿以及精神抚慰,没有办法以胎儿的名义去起诉,这便是保护的有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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