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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玩笑”导致伤害事故 三方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17-03-03 【转载】
同学之间出于开玩笑好玩,殊不知有的玩笑具有危险性,导致了人身损害或伤亡,造成几个家庭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那教训是深刻的,是值得人们警醒的。
近日 ,蓝山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结的原告蒋同学与被告蓝山县某学校、被告彭同学、被告财产保险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就是这样的一个典型案例。
案情经过:原告蒋同学与被告彭同学均系蓝山某学校25班学生。2015年3月17日傍晚6时左右,蒋同学在教室后门二字横杆做引体向上运动,彭同学拿一塑料扫帚柄对准蒋同学肛门,蒋同学引体向上运动一下来被该塑料扫帚柄插入其肛门及直肠。事故发生后,原告因感觉肚内疼痛而请假回家,因疼痛加剧,于次日被送往蓝山县中心医院就诊,因伤情严重,当日转院至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该院诊断为:直肠前壁穿伤,弥漫性腹膜炎。原告两次在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0天,花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0842.87元。原告经郴州市科城司法鉴定所鉴定为:重伤二级,伤残为五级。后又委托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原告的伤构成一个8级和一个9级伤残。
另外,被告蓝山某学校在被告财险保险公司投有校方责任险,责任限额为30万元,原告蒋同学系该险在册学生,保险期间为1年,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
法院审理认为:造成原告蒋同学身体伤害,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被告蓝山某学校未尽管理职责;二是被告彭同学实施的侵权行为;三是原告蒋同学违规做引体向上运动。本案被告彭同学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本案原告因身体伤害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蓝山某学校、被告彭同学及其监护人、原告蒋同学,根据各自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观本案,被告蓝山某学校对学生在课外时间在校园内的活动情况,疏于管理和防范,未能发现蒋同学、彭同学二学生在实施可能危极人身安全的行为并加以告诫或制止等,是造成原告蒋同学受伤的主要原因,同时,对于未成年人良好行为习惯的教育、引导和培养,学校、学生、家长均有义务和责任,学校、学生、家长均应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才能树立良好的校纪校风,才能培养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自觉遵守学校安全教育的各项规定,以确保自身或他人的人身安全。然而,原告蒋同学不在运动场所做运动,被告彭同学在他人做运动时,持足以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扫帚到现场,以致造成扫帚柄插入原告肛门内致原告受伤的后果,这与家长对其日常的良好行为习惯的教育、引导和培养及安全教育不到位,同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也是造成本案发生的次要原因。
法院的处理结果:1、由被告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蒋同学医疗费等184674.00元;2、由被告彭同学及其监护人赔偿原告蒋同学医疗费等39626.00元;3、由被告蓝山某学校赔偿原告蒋同学15000元。
近日 ,蓝山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结的原告蒋同学与被告蓝山县某学校、被告彭同学、被告财产保险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就是这样的一个典型案例。
案情经过:原告蒋同学与被告彭同学均系蓝山某学校25班学生。2015年3月17日傍晚6时左右,蒋同学在教室后门二字横杆做引体向上运动,彭同学拿一塑料扫帚柄对准蒋同学肛门,蒋同学引体向上运动一下来被该塑料扫帚柄插入其肛门及直肠。事故发生后,原告因感觉肚内疼痛而请假回家,因疼痛加剧,于次日被送往蓝山县中心医院就诊,因伤情严重,当日转院至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该院诊断为:直肠前壁穿伤,弥漫性腹膜炎。原告两次在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0天,花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0842.87元。原告经郴州市科城司法鉴定所鉴定为:重伤二级,伤残为五级。后又委托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原告的伤构成一个8级和一个9级伤残。
另外,被告蓝山某学校在被告财险保险公司投有校方责任险,责任限额为30万元,原告蒋同学系该险在册学生,保险期间为1年,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
法院审理认为:造成原告蒋同学身体伤害,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被告蓝山某学校未尽管理职责;二是被告彭同学实施的侵权行为;三是原告蒋同学违规做引体向上运动。本案被告彭同学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本案原告因身体伤害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蓝山某学校、被告彭同学及其监护人、原告蒋同学,根据各自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观本案,被告蓝山某学校对学生在课外时间在校园内的活动情况,疏于管理和防范,未能发现蒋同学、彭同学二学生在实施可能危极人身安全的行为并加以告诫或制止等,是造成原告蒋同学受伤的主要原因,同时,对于未成年人良好行为习惯的教育、引导和培养,学校、学生、家长均有义务和责任,学校、学生、家长均应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才能树立良好的校纪校风,才能培养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自觉遵守学校安全教育的各项规定,以确保自身或他人的人身安全。然而,原告蒋同学不在运动场所做运动,被告彭同学在他人做运动时,持足以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扫帚到现场,以致造成扫帚柄插入原告肛门内致原告受伤的后果,这与家长对其日常的良好行为习惯的教育、引导和培养及安全教育不到位,同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也是造成本案发生的次要原因。
法院的处理结果:1、由被告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蒋同学医疗费等184674.00元;2、由被告彭同学及其监护人赔偿原告蒋同学医疗费等39626.00元;3、由被告蓝山某学校赔偿原告蒋同学15000元。
来源:蓝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