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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车辆出事故 车主无过错免赔偿
时间:2017-03-03 【转载】
近日,被告张某未经允许,私自驾驶被告刘某所有的小轿车遇原告李某驾驶摩托车从相对方向驶来,由于张某驾驶观察不周,未采取合理措施,致使两车相刮碰,造成摩托车受损,原告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因双方协商不成,原告李某以张某、刘某及肇事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自己的损失。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责任如何承担存在争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所有的肇事轿车行驶手续合法,在年检有效期限内使用,且已入保险,被告张某持C1驾驶证,系小型汽车的合法驾驶人。张某未经刘某允许私自驾驶车辆,在庭审中承诺自愿承担法定赔偿责任,且刘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并不存在其他具有过错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由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被告张某依法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所有的肇事轿车行驶手续合法,在年检有效期限内使用,且已入保险,被告张某持C1驾驶证,系小型汽车的合法驾驶人。张某未经刘某允许私自驾驶车辆,在庭审中承诺自愿承担法定赔偿责任,且刘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并不存在其他具有过错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由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被告张某依法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来源:冷水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