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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其保险生效日期,导致其在“脱保”的情况下开车上路,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方法庭舌战


而作为受害者一方,朱某的儿子凌某也将沈某与其保险公司一同起诉至法院。


听到保险公司如斯解释,沈某一下子懵了。


沈某一方以为,其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但是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其保险生效日期,导致其在“脱保”的情况下开车上路,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凌某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12万元的交强险赔付,要求沈某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用度共计394080.15元。


面对巨额赔偿


5月2日,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滨湖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沈某、朱某承担事故的平等责任。


原告凌某一方以为,沈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门由沈某承担。


沈某称,其父母都是农夫,一直以种桃树G口,他还有一个弟弟。


法庭上,针对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的题目,受害人朱某的儿子凌某、肇事者沈某以及保险公司三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中国保险监视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治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亦明确了保险公司可采取保险期间即时生效或明确保险期间详细起止点等适当方式保障被保险人的权利。



随后,朱某被迅速赶来的120救护车送往无锡市第三人民病院救治。此案中,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其已就保险期间可选择这一事宜向投保人作了充分说明,并就此与之协商,就使用了保险期间自“越日零时起算”这一格局条款,排除了投保人选择保险期间“即时生效”的权利,该条款应属无效。


而保险公司则以为,此次事故并未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沈某放任车辆处于脱保状态,其自身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当晚,天空中漂着蒙蒙细雨,沈某驾车行驶到钱胡路一家汽修厂四周时,因为对面驶来的车辆开起远光灯,沈某的视觉泛起短暂性恍惚。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人,在充分把握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相关信息的情况下,有义务提示作为普通消费者的投保人选择能充分保障其自身,尤其是保障不特定的受害人之权利的保险期间。假如再承担这笔赔偿款,凭他在工厂赚的那点钱,这辈子都还不起这笔债务。朱某家属因未获其余赔偿,于4月25日向法院申请查封拘留收禁肇事车辆。假如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话,他将面对数十万元的巨额赔偿款。然而,就在间隔保险单生效还有4个小时的时候,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一名行人被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去年,他和弟弟都结了婚,父母为了给他买一辆汽车,把家里的积蓄都花光了,还借了不少外债。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凌某12万元,被告沈某赔偿原告凌某235929元(按沈某承担60%事故责任赔偿)。经由几天的抢救,朱某于4月1日凌晨因抢救无效死亡。仔细一看,一名50岁左右的女子倒在血泊之中。


法院审理以为,提供格局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公道的方式提请对方留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在交警大队,沈某想起自己刚刚买了一份汽车保险。这个时候,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公然开庭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片慌乱中,沈某拨打110报警,并通过受害人朱某的手机拨通了其丈夫的电话。至于沈某提出的告知投保人相应的保险期间,并非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保险公司查明情况后,告诉沈某其购买的保险要到3月26日凌晨才能生效,而沈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在3月25日20时左右,间隔保险生效还有4小时的时间。而关于保险合同期间的商定仅系对合同履行期限的商定,并非对合同生效时间的商定,故此案保险合同自保单天生之时就成立并生效,保险期间亦应当自保单天生之时起算,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交强险赔偿责任。


溘然发生意外,沈某心中“咯噔”一下,赶快下车查看情况,发现地上一大滩血迹。


这一状况让26岁的沈某惊呆了。


法院以为,根据相关法律划定,除当事人特别商定外,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生效。就在眨眼间,沈某发现一个“黑影”从面前一晃而过,随后就是“嘭”的一声巨响……


3月25日20时,无锡市民沈某驾驶自己的车辆,与妻子一起送丈母娘前往滨湖区胡埭镇的一家私家诊所看病。


突发交通事故


车辆投保交强险后,车主开车上路。


事故发生后,沈某支付了医疗用度5万元及赔偿款6万元。此案中保险公司已经收取保费并出具了保单,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已经成立。恰在此时,一辆自行车从路边穿行而过。沈某立即与保险公司联系,询问保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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