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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因此,陈某与汽车陪练中央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汽车培训有偿服务合同关系。陈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对自己的伤害承担次要责任。

最后,陈某的损失由汽车陪练中央赔偿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首先,汽车陪练中央有义务保障陈某的人身安全。服务类合同中提供服务一方保障被服务者的人身安全是最基本的要求。


事后,交警部分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教练员应具有教练资格证。


汽车陪练业务是以培训、练习学员机动车驾驶能力为任务,为社会公家提供有偿驾驶培训服务的流动。


陈某要求汽车陪练中央赔偿其公道损失,遭到拒绝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汽车陪练中央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因此,不能从事汽车陪练业务。


山东省微山县的陈某取得汽车驾驶证后3年没有驾驶车辆。陈某要求陪练4天,并一次性支付了汽车陪练服务费1200元,陪练中央出具收据给陈某。汽车陪练实质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一部门。 ”


此外,根据国家交通行业尺度《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前提》划定,从事机动车培训业务的教练车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相关划定的二级车以上技术前提,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


其次,汽车陪练中央非法从事汽车陪练业务。


该起交通事故共造成4.5万元的经济损失,其中,陈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4.1万元,车辆修理费4000元。 2013年3月3日,他来到某汽车陪练中央(该中央未办理许可登记)联系陪练事宜,与陪练中央口头商定:中央提供车辆,指派陪练司机指导陈某驾驶车辆,陈某每小时支付陪练服务费150元,天天训练2小时。


济宁交通事故专业首席律师鲁绪昌以为:


法院判决以为,陪练中央陪练未能保证陈某的人身安全,提供的服务有瑕疵,致使陈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造成伤害,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本案的陪练车辆副驾驶位置没有制动踏板,陪练员没有资格证。根据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治理划定》,只有取得了道路运输治理机构颁发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的有关单位,才能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7条划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职员,在培训流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哀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陈某训练驾车的第一天,陪练中央指派司机王某当陪练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划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汽车陪练中央提供的车辆为普通桑塔纳轿车,副驾驶室中没有制动踏板等设备,陪练司机取得驾驶证两年,但没有取得汽车教练员资格。因此,汽车陪练中央作为服务者,有义务保障被服务者陈某的人身安全。陈某驾驶车辆训练途中因超速驾驶,转弯时处置不当,致使车辆翻入路旁深水沟中,造成陈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该汽车陪练中央不具备机动车驾驶培训资格前提,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有关监管部分也应及时予以整顿。道路驾驶教练车还需装有副加速踏板和副离合器踏板。陈某虽取得了汽车驾驶证,但因驾驶技术不成熟,没有上路的经验,向汽车陪练中央发出要约要求陪练;汽车陪练中央接受陈某的要约,并收取了陈某汽车陪练服务费1200元。



陪练中央以为,陈某的损失应由自己负担。陈某具有驾驶证,并且交警部分认定陈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陈某应自己承担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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