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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因情况紧急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抢救费用
同时,因情况紧急,便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2004年6月,谢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公路由西往东行驶时,与由丁某驾驶的往西行驶的大型拖拉机相撞,谢某倒地受重伤,即被送病院急救,因为谢某昏迷不醒,一直在重症监护室救治。伤者谢某的家人为挽回谢某的生命,也先后用去了抢救费10多万元,但究竟因为家景贫寒,仍是欠下病院5万元的医疗费。拖拉机驾驶员丁某在肇事后仅支付了2万余元,此后便不翼而飞。
。经了解,事故发生前,丁某在保险公司曾为肇事拖拉机投保了一份最高额为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肇事者不翼而飞,受害人家景贫寒。无奈之下,谢某家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由审查以为,根据《道交法》第75条的划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谢某的申请符正当律划定,且情况紧急,便立刻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被告保险公司先行给付原告抢救费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