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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肇事者终极是否应为这笔悬赏费用埋单?

肇事者终极是否应为这笔赏格用度埋单?此案在开庭前引起公家关注。此后,在警方的主持下,双方经由多次接触,但始终未就赏格用度的承担达成一致。可是,就在战雪玫的朋友为其挂号时,张惠明失落了。张惠明称,自己在行驶到公交站台四周时,由于伤者没有走斑马线而出了事故。




  战雪玫的父亲战东海说,他的女儿战雪玫右枕颞骨骨折、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 ”



  8月21日上午,战东海在徐医附院捍卫科看到事故当晚急诊室里的录像,时间是当晚10点02分,肇事男子和他的女儿在录像里都可以清楚地看到,可以确认肇事者是一名戴眼镜、身高1.8米左右的男子。因为被告的交通肇事行为,造成原告右枕颞骨骨折、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的严峻伤害结果,共支出医疗费15986.2元。



  2005年9月17日,战东海通过徐州多家新闻媒体公然发布赏格广告,但愿知情人提供肇事者线索,同时督促肇事者尽快与其取得联系。



  赏格三千寻证人



  战东海在徐医附院看到事故当晚急诊室里的录像后,决定通过新闻媒体发布赏格广告,让知情人提供线索。



  对于警方的这个事故责任认定,张惠明感到有些无奈。张惠明见战雪玫血流满面,遂将其送到徐州医学院附属病院(以下简称“徐医附院”)抢救。



  战雪玫病情严峻,一直都在监护室观察,直到8月20日才转到神经科,住进普通病房。他说:“由于天天的巨额医疗用度几乎压得我透不外气,自己也确实无力再承担那么多的医疗用度了。迫于多方面的压力,被告于9月24日主动到警方投案,并承认其交通肇事的事实。



  2005年8月16日21时50分左右,张惠明驾驶一辆玄色二轮无牌摩托车,沿淮海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徐州会堂四周公交站台时,将在此行走的战雪玫撞倒。当时,自己之所以急着要离开,是由于当时已是晚上10点多了,而孩子才11岁,且岳母身体又不好,离开现场是急于找孩子,不是逃逸。



  肇事者不见了



 2005年12月19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审结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因肇事者逃逸,伤者家属发布赏格广告寻找目击线索。 9月30日,警方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为,张惠明的行为违背了我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划定,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战雪玫在该起事故中无责任。




  张惠明说自己愿意承担伤者实际支出的损失,而战东海则坚持让张一并承担赏格的全部用度。事故发生后,他将伤者送往病院并为其挂号就诊。肇事者张惠明将他女儿送到徐医附院后就跑了,但病院急诊室里的摄像头将张惠明拍了下来。



  2005年9月24日,肇事者张惠明主动到案。张惠明称,自己可以对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赔偿也应有事实依据,由于战东海没有出示赏格用度的票据,终极导致双方对簿公堂。对支出的用度及损失,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但被告一直不予承担。警方也在张贴的《协查通报》,请知情人向警方提供线索,警方予以保密;提供有价值线索匡助破案的,警方则按照有关划定给予一定的奖励,同时伤者家属还承诺给予3000元重金酬谢。为逃避责任,被告将原告送至徐医附院后逃逸。

  原告哀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等共计28377.2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用度。 9月30日,警方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2005年10月31日,战东海作为女儿的委托代办代理人一纸诉状将张惠明告上了法庭。战东海在诉状中称,2005年8月16日21时55分左右,被告驾驶一辆车上坐着三个人的玄色摩托车(无号牌)沿淮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会堂四周时,将正在步行的原告撞伤。而在发生事故确当天,他们就报了警,警方也很快参与了调查。原告为尽快找到被告,通过本市多家新闻单位赏格寻找线索,并通过警方在全市范围内张贴1000多份协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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