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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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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将5部门统一
“从之前的调解案件分析,由于涉及部门较多,不同案件可能会出现标准不一的情况,加上各个保险公司之间制定的政策有时也各不相同,调解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分歧,最后还可能诉到法院。”徐某某说,市中院正在起草的这份汇编中参照了《道路交通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法律,将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各方面标准进行了统一,涉及的标准也征求了涉及调解环节的各个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平衡各方观点。
徐某某告诉媒体,这份汇编中各部门在事故处理程序上,在调解过程中对当事人的告知要统一,比如,按照新的《道路交通法》,车辆交强险保险公司、商业险保险公司等可同时在起诉中列为被告,而之前的规定中,商业险保险公司不作为被告,当事人起诉完交强险后还要再去处理商业险。“统一后,避免了当事人的麻烦。”
第二个方面是统一了赔偿项目,包括护理费、伙食补助、交通费等多个项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可以直接判定需要进行哪几个项目的赔偿;再就是责任主体的确定方面,比如出租车或出借车的情况下,车主应该如何担责;还有司法鉴定程序,之前如果起诉前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法院就不能认同,统一标准后,在起诉前调解过程中通过调解单位委托的鉴定,法院同样认可。
同案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可统一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具体标准方面,市中院这次也做出了详细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导致两人或两人以上死亡或者伤残的,可以按照相同的标准予以赔偿,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如果发生重大侵权事故,死亡人数众多的,可以按照相同的数额予以赔偿。
“根据我国法律,目前在死亡、伤残等赔偿金方面是有城乡二元标准的。”徐某某解释说,但根据《侵权责任法》对死亡赔偿金标准的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导致多人死亡的,可以按照相同的数额进行赔偿。市中院这个详细规定就是说,比如,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害者中既有城里人,又有农村人,则本着就高不就低的赔偿原则,考虑全部都按城镇标准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