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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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谩骂食堂管理员被辞退 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时间:2017-06-12 【转载】
因在单位谩骂食堂管理员被某驾校辞退,张三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驾校继续履行和张三的劳动合同。驾校不服裁决,将张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驾校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近日,顺义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驳回了驾校的诉讼请。
原告驾校诉称:被告在食堂因打饭问题与食堂管理员产生了分歧,不服从管理还辱骂食堂管理员。因原告食堂为对外食堂,有很多学员同时就餐,被告的行为影响了学员用餐,对原告的名誉产生了不好的影响。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规章制度的规定。故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存在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判令原告无需继续履行与被告的劳动合同。
被告张三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认可仲裁裁决结果。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员工手册》虽规定了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工作期间发生扭打或者侮辱、谩骂、恐吓、威胁他人的行为,严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并产生恶劣影响,经查实负有直接责任的”,但并未对其中规定的“工作期间”作进一步的解释,该“工作期间”的概念并不明确。张三的争执行为发生在中午就餐时间,在“工作期间”概念未予明确的情况下,中午就餐时间并不能当然被认定为工作期间。另,《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中的事件经过部分虽写有张三与食堂工作人员争执严重影响学校的正常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但其上并未有张三本人的签字,且张三本人书写的《认识》也并未认可对学校的正常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在张三不认可其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下,驾校亦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驾校要求不继续履行与张三劳动合同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原告某驾校继续履行与被告张三签订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