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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6万多元现金被盗刷 受害人将银行告上法庭
时间:2017-06-30 【转载】
原告麻小刚于2006年9月在被告某银行长安区某储蓄所办理储蓄卡一张,同时开通短信通知服务。至2013年8月28日,该银行卡余额为76711.18元。当晚23时,在卡未离身的情况下,该卡被异地ATM转账40200元,并产生手续费50元。收到短信后,意识到银行卡可能被盗刷,麻小刚随即拨打该银行客服电话挂失。在挂失过程中,卡内余额又分七次被支取2万元,同时产生手续费200元。原告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原告认为其在被告处开户办卡并存款,双方即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被告应对储户资金安全负责。在自己卡未离身、密码从未泄露的情况下,发生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刷的情形,被告应对储户资金安全负责。在向银行要求赔偿无果的情况下,原告将该银行长安区支行及为其银行卡办理开户的储蓄所一同诉至法院,并要求赔偿其卡内资金损失60450元及利息906.75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被告银行认为:其在给原告办理转账、取现等业务中不存在过错;在接到原告挂失电话后,及时为其办理了挂失手续,尽到了应尽的安全义务;原告存在密码保管不善的情形,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告存储卡是否被伪造、冒转及取现,是否受到损失并没有公安机关及其生效法律文书的认定。鉴于被告银行当庭书面申请调取事发后公安机关的卷宗报案材料,法官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期开庭审理。
为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打造阳光型法院,长安区法院在陕西法院公众服务网上对该案进行了同步网络视频直播,并在其新浪官方微博提前发布了庭审预告,陕西电视台、西安电视台、西安广播电台、三秦都市报、阳光报、华商报、西安晚报、华商网等14家媒体记者现场旁听了案件庭审。
(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