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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盗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
2011年2月19日19时许,代xx将其驾驶的出租车停放在药店门前,未熄火、未拔钥匙,被他人盗开后与行人郭xx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郭xx腹部、腿部等多处受伤,肇事车的盗窃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查获。该出租车车主为宁xx,出租车挂靠路通公司、车主宁xx将出租车租赁给代xx使用,车主宁xx在保险公司为肇事车投保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在有效保险期间内。
郭xx以代xx、车主宁xx、肇事车的挂靠公司路通公司、肇事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为被告向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代xx等四被告赔偿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津贴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该院经由审理判决代xx承担赔偿责任。本律师作为原告郭xx的委托代办代理人介入了本案诉讼流动。
【起诉和审理】
原告郭xx诉称:2011年2月19日19时许,原告在大板镇政府的花池里,有人驾驶xx牌号出租车将原告撞伤,原告被送到病院,经诊断原告身体多处受伤。住院治疗32天。要求四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津贴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98694.54元。
被告代xx辩称:原告向我主张赔偿损失于法无据,应向真正的肇事者(偷车人)主张,由盗窃机动车的人承担赔偿责任。我下车买药,车被偷走,脱离我的控制,在此过程中我并没有过错,故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哀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的起诉。
被告宁xx辩称:我是出租方,与租赁人形成合同关系,我正当将车出租,保险公司先行赔偿,然后由使用人代xx和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我在此事故中无过错,不是直接肇事人,故我不承担责任。
被告路通公司辩称:肇事车辆是由代xx使用和治理的,实际车主是宁xx,我公司只是个体出租车的治理者,在此过程中没有过错,不是侵权人,故不应承担责任。我公司既不是所有人、据有人、也不是驾驶人,也没有车辆营运利益,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已经履行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垫付责任。对原告的其他损失不负垫付和赔偿责任。
本律师代办代理原告向法院提供交了如下证据:1、交通事故证实书;2、医疗单据、诊断书等。因本案盗车人也就是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尚未查获,在此情况下,本律师为了最大限度维护原告(受害者)的正当权益,在法庭辩论阶段,重点针对实际使用人即治理人代xx对车辆被盗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和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发表了以下代办代理意见:
1、被告代xx作为车辆实际使用人未尽到妥善保管车辆义务而发生失贼,其应该对原告在交通事故中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交警部分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实》固然没有责任认定,但是足以认定,被告代xx将机动车随意停放,下车时未锁车门且并未熄火,机动车属高度危险物,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具有更加严格的治理义务。本案中的车辆被盗开致发生交通事故,恰是由于被告代xx未按照交通法律法规的划定履行驾驶员的责任,未尽到妥善保管的留意义务,放任治理使他人有机可乘,致使机动车脱离其控制而发生交通事故。这种治理上的过失与机动车事故间有因果关系,所以,被告代xx应当承担其过错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证实》虽未对本案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但完全可证实代xx驾驶的出租车是本案的肇事车辆,并将原告撞伤这一事实。本案无法证实原告有交通违法行为,依《道交法》第七十六条划定,推定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应在该机动车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划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合用交通安全法的有关划定。这是对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的法律合用原则,这一条明确了《侵权责任法》和《交通安全法》一般与特殊关系,特别条款优先合用于一般条款的划定。也就是说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最先应当合用的法律是《交通安全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强险》的划定,保险公司在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情况下,仍旧要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可以看出,交强险是一种“对车分歧错误人”的保险,只要是机动车发生了事故,无论驾驶人是不是该车辆的所有人,保险公司都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不考虑机动车方是否有过错,无论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有责任,保险公司都应当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划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本钱车职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的,其它任何情况下不得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两条款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此体现了交强险保障受害人及社会大众的根本目的。
需要留意的是《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的划定,即当车辆被盗窃、抢劫或抢夺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可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用度,并有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该法条并没有排除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内的法定赔偿责任,只是赋予保险公司一项垫付用度的追偿权,该法条应当理解为:在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其也有义务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划定在保险限额内先行垫付受害人的抢救用度,对于该垫付的抢救用度,保险公司有权向盗窃、抢劫、抢夺行为人追偿。因此,即使车辆在被盗窃、抢劫、抢夺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仍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受害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