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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指南
索赔指南
浅谈交通事故中保险的适用问题
现代社会,机动车成为越来越多人的代步工具,进步了家庭糊口的水平和质量,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意想不到的风险和灾害。保险具有风险分摊的社会功能,在交通事故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实践中,人们对于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在交通事故中的应用有着种种的困惑和题目。本文从三种保险的不同特点出发,分别就三种保险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合用作初步的探讨。
枢纽词: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保险,人身损害
一. 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可以先行赔付
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由特别商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关于第三者按通常的理解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是第一者,被保险人是第二者,除他们以外的均属于第三者;依据国际通行的保险理念,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和保险车辆上职员之外的所有人。
强制保险是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一般基于国家实施有关政治、经济、社会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政策需要而开办,凡是法律、行政法规划定的对象都必需依法参加保险;设立强制保险的目的在于利用保险会萃世人的气力,分散风险的原理和大数法则,将被保险人个人原本难以承担的赔偿数额分散于社会之中,以减轻被保险人的损害、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保障社会的不乱。
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划定在被保险人或其答应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对被保险人和保险车辆上职员之外的所有人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进行赔偿支付的一种合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轨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详细办法由国务院划定”。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职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用度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用度;抢救用度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门或者全部抢救用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治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门,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所有人、治理人未按照国家划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扣留车辆至依照划定投保后,并处依照划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由此可见,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我国强制要求机动车投保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轨制,其归责原则采取无过错归责原则。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机,受害人或机动车司机可以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要求保险公司积极支付抢救用度。在人身损害赔偿的调解和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或被告,要求其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这个划定对受害人非常有利:一方面,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可以先行申请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等用度,使其能得到充分的救助;另一方面,在责任的分担确认后,假如受害人有过错,可以按法律划定扣除第三者强制责任险限额后,依照责任分担的比例申请赔偿,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如:司机a投了10万的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在一交通事故中,司机a应承担70%的责任,而受害人b各项损失总和是20万。按原来办法,b只能要求a赔付20x70%=14万;按新划定,b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然后在超过责任限额的部门,按比例求偿,即10+(20-10)x70%=17万。
二.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能支付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用度
1991年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划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分的划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因此,一些受害人以为:在处理完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后,还可以到单位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同时社会保障轨制尚未完善,一些地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交通事故的医疗用度。于是,交通事故中的医疗救助用度,只要不涉及发票原件题目,就可以双重报销。这对于在交通事故中也要承担责任的受害人十分有利,如:在一个交通事故中,a要承担50%的责任,a在向司机取得赔偿后,可以用医疗用度清单和剩余的医疗发票向社会医疗保险中央要求支付。假如医保中央的工作员按用度清单对药品进行审核,然后按50%的比例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那么受害人在医疗用度这块就基本可以不用自己掏钱了。
2004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没有旧办法中的相关划定,但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划定(2005修订)》第三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用度:(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二)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四)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五)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六)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七)按照国家和本市划定应当由个人自付”中的第三款的划定,明确将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医疗用度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在各地的相关法律法规上都有此类划定。
笔者以为这种划定好像有点儿不近人情,但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性质以及当前的法律划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不能支付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用度。
三. 工伤保险补偿和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能否双重获得?
对于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合用关系的处理,世界各国主要有四种基本模式:
一是以工伤保险补偿完全取代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以德国为代表。
二是答应被害人在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之间任选一种。英国和其他英联邦国家曾一度采用此种模式,但后来均已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