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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无法证明被撞身亡的行人交通违法 车主被判赔

近日,在去年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的于先生的家人收到了文登市人民法院的一审讯决书。由于肇事车主刘某无法证实于先生当时有交通违法行为,所以被判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向于先生的家人支付34万多元的赔偿用度。 

  2004年12月21日,于先生在文登市杨家产村东侧公路上被一辆轿车撞伤。因为找不到现场目击证人,只有车主刘某对事故发生经由的陈述,交巡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后来双方没有就赔偿题目达成一致,2005年9月,于先生的家人将刘某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用度共计300多万元。 

  法院审理以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有关划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实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庭审中,刘某没有提供出证据证实自己在发生事故时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固然有证人证实于先生酒后在公路上行走,但法律、法规未划定行人酒后不能在公路上行走。刘某也没有提供于先生有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证据,所以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还以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划定,从事保险流动必需遵循自愿原则,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划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尺度以及保险合同的商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现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商定只是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而不是强制执行的尺度。因此驳回了原告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哀求。文登市人民法院近日一审讯决,刘某赔偿于先生家人各项用度共计347761.83元。据了解,刘某至今尚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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