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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伤残鉴定

人身伤害伤残评定的程序

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病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讲演;
  3、从治疗病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实;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实和有关政府部分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切身接受检查并缴纳划定的评定用度。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存案,公安交通治理部分可以向当事人先容符合前提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实。应向公安交通治理部分提出申请,由公安部分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某人委托某省某市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若存在以下情形:一.没有治疗终结没有病院的出院及诊断证实,二.没有向公安交警部分申请自己到某省某地法医鉴定中央鉴定,如果公安机关或对方对此结果无异议则有效,如有异议则可以申请由公安机关推荐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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