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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驾身亡 同行者未能阻拦被判赔4万多元

时间:2017-08-08  【转载】

红网岳阳8月4日讯 朋友聚会,难免喝酒,有些人见到酒后驾车的朋友,通常都会提醒一句,朋友不听也就算了。8月3日,记者了解到,岳阳汨罗法院屈子祠法庭近日判了一个案子,一男子与朋友参加聚会后酒驾身亡,同行的朋友因为任其醉酒后驾车离开,被法院判决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

  今年40岁的湛某是岳阳汨罗市白塘乡人。2012年4月27日下午,湛某在去修翻斗车的途中遇到驾车行驶的朋友吴某。打招呼后两人一起前往汨罗市区参加朋友聚餐。饭桌上,吴某与其他一起就餐的11人分喝了3瓶白酒,但湛某没有饮酒。

  饭后,两人跟随其他就餐的朋友一起来到一家KTV唱歌。之后湛某驾驶吴某的车从汨罗市区返回白塘乡。当车行驶至汽车修理店附近时,湛某下车去开他在此修理的翻斗车,任由酒后的吴某自行驾车回家。吴某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

  经汨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吴某在驾驶小汽车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撞上道路南侧围墙及房屋,造成车辆、围墙及房屋受损,吴某当场死亡。

  吴某的父亲认为,湛某在聚会上对他的儿子进行劝酒,但是他自己没有饮酒,应当预见吴某酒后驾车的严重后果,却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对吴某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此,湛某觉得自己“很冤枉”。“吴某的死亡是意外交通事故,不是由于醉酒造成的,我也没有劝他饮酒,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为吴某本人。湛某与吴某一起驾车前往汨罗就餐,一起驾车从汨罗回白塘乡,湛某明知吴某在就餐时饮了大量白酒,在驾车回家时未将吴某送回家,而是将车停在距吴某家还有几公里的地方,任由吴某自行驾车回家。湛某未尽到劝阻及安全注意和保障义务,应当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认定由湛某对吴某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故判决湛某赔偿吴某家属损失41940.15元。

  判决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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