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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要委托物价部分对肇事车辆进行损失价格评估,并依据这个评估结果,确定对当事人的处罚。
《安全法》规定,对事故责任驾驶员的处罚,只对其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不根据事故后果处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车辆损失的评估无实际意义。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又规定了对车辆损失有争议的,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损失评估。因此,今后双方对车辆损失没有争议的,不进行评估。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向物价部门等评估机构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