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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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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法

航空法的条约可分为三类:

  一、确立一般航空法律制度

  A、巴黎航空公约1919

  B、《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即《芝加哥公约》1944

  二、关于航空运输业务的条约

  A、《哈瓦纳商务航空公约》1928

  B《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华沙条约)

  C《国际航空运输协定》1944

  三、关于航空安全的条约

  A、《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1963、东京《东京公约》

  B《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70蒙特利尔公约

  C、《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71、海牙公约

  《巴黎航空公约》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都承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1、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

  2、在空中设立禁区:缔约国为了军事需要和公共安全的理由,得指定境内某地区的上空为禁区,禁止或限制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飞过。

  3、保留“国内载运权”:缔约国有权拒绝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在其领土内装载乘客、邮件和货物运往其境内另一地点

  缔约国一切不从事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不需事先获准,有权飞入或习经其他缔约国的领土而不降停,或作非运输业务性的降落。

  非航班飞行也就是不定期的航班飞行,即不按公布的班期表运输也不受正确航班运费与费率的约束

  航班飞行:就是定期的航班飞行:

  1、按班期时间表飞行,每次班期都开放供公众使用;

  2、航班是定期和频繁的,成为公认有规律的系列。

  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就是在航空器内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非法地干扰,劫持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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