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交通法规>>交通法规
交通法规

交通法规

超限货物的定义和等级的确定

第1条 一件货物装车后,在平直线路上停留时,货物的高度和宽度有任何部位超过机车车辆限界或特定区段装载限界者(以下简称超限),均为超限货物。

  在平直线路上停留虽不超限,但行经半径为300米的曲线线路时,货物的内侧或外侧的计算宽度(已经减去曲线水平加宽量36毫米),仍然超限的,亦为超限货物。

  超限货物计算宽度的计算方法见附件二。

  第2条 超限货物由线路中心线起分为左侧、右侧和两侧超限并按其超限部位和超限程度划分为下列等级:

  1.上部超限:由轨面起高度(以下简称高度)超过3600毫米有任何部位超限者,按其超限程度划分为一、二级和超级;

  2.中部超限:在高度自1250至3600毫米之间,有任何部位超限者,按其超限程度划分为一、二级和超级;

  3.下部超限:在高度自150毫米至未满1250毫米之间,有任何部位超限者,按其超限程度划分为二级和超级。

  各级超限的限界图见附件三。

  机车车辆限界、各级超限限界与直线建筑接近限界距离线路中心线尺寸表见附件四。

  4.对装载通过或到达特定装载限界区段(简称特定区段,以下同)内各站的货物,虽没有超出机车车辆限界,但超出特定区段的装载限界时,亦应视为超限货物,其超限等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超出特定区段装载限界,还没有超出一级超限限界的,按照一级超限办理;

  (2)对超出一级超限限界的,应根据超出限界程度,确定超限等级。

  注:特定区段应当根据《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3条 为保证安全、经济、迅速地运输超限货物,铁路局、分局和基层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分别负责进行工作:

  1.铁路局、分局:运输、货运、工务、电务、机务和车辆处(科),应在运输处长或分局长(运输科长)的主持下,负责审查、确定超限货物运输条件和装车前后的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应派有关人员随车检查或到分界站检查接运。

  2.基层单位:工务、电务、机务、车辆、给水、电力和供电段,应在车站站长的主持下,负责审查承运、确定超限等级、请求批示和装车前后的检查等工作。

  铁路局、分局和基层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掌握日常工作。

  第4条 各铁路局必须将管内的直线建筑接近限界(以下简称建筑限界)的隧道、桥梁(包括半穿式)、立体交叉的下层线路、天桥、雨棚、信号、通讯、煤台、水鹤和靠近建筑限界的其它建筑物、设备精确的实测断面图及距离线路中心线的尺寸表(以下简称图表)并注明全区段最小曲线半径,绘制27份报送铁道部,以便转发给各铁路局。遇实测建筑限界、设备等发生变动时,应由该铁路局的有关部门立即绘制相同份数图表,报送铁道部。

  铁路局和分局的有关部门,应将管内详细的上述图表供给自局运输处和运输科。

  第二章 超限货物的受理和承运

  第5条 发货人托运超限货物时,除按一般货运手续办理外,并应提出下列资料:

  1.托运超限货物说明书(见格式一)、货物外形的三视图,并须以“+”号标明货物重心位置;

  2.自轮运转的超限货物,应有自重、轴数、轴距、固定轴距、长度、转向架中心销间距离,制动机形式,以及限制条件;

  3.必要时,应附有计划装载、加固计算根据的图纸和说明。

  对超限的大型设备,发货人应在设计的同时考虑装载加固和运送条件。必要时,应采取改变包装和拆解货体等措施,尽可能地降低超限程度。

  第6条 测量超限货物以毫米为单位。装车前后的测量方法,按下列规定办理。

  1.装车前,按计划的装载状态(1)长度:测量其最大长度和支重面的长度。

  (2)高度:由底部支重面起,测量其中心高度和侧高度:

  ①中心高度:从货物支重面起至货物重心所在纵向垂直平面上的最大高度为货物的中心高度,如其高度低于侧高度时,应以最大侧高度为中心高度;

  ②侧高度:按上项标准测量,如有数个不同侧高度时,应由上至下测出每一不同的侧高度。

  (3)宽度:测量中心高度处的宽度和不同侧高度处的宽度:

  ①中心高度处的宽度:由货物的重心所在的纵向垂直平面起,测量其最大高度处的左侧和右侧的宽度;

  ②侧高度处的宽度:应分别测量其每一不同侧高度处的左侧和右侧的宽度。

  2.装车后,按装载的实际状态(1)长度:

  ①跨装时,测量支距的长度和分别测量两支点外方的长度;

  ②突出装载时,测量突出车辆端梁外方的长度;如两端突出不相等时,应分别测量。

  (2)高度:由轨面起测量其中心高度和侧高度。

  (3)宽度:由车辆纵中心线所在纵向垂直平面起分别测量中心高和不同侧高度处的左侧和右侧的宽度。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