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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伤残鉴定

农民工以工资欠条为证据追讨工资法院可受理

2010年3月起农民工李某即跟随包工头张某施工,至2013年12月,张某先后向李某开具了6张工资欠条,理由是其所包工程尚未结算。2014年1月3日李某得知张某拿到工程款前去索要工资18.7万元却被拒。在第十次索要未果后李某以6张工资欠条为证据起诉,张某则辩称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应直接受理,请求驳回李某的起诉。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以“工资”作为基础关系,而工资仅在劳动关系中才会发生,故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可直接受理,应当驳回李某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为一般债务纠纷,法院可直接受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从法律规定层面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了劳动者以工资欠条作为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情形,“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本案中被告张某的答辩理由显然并不涉及其与李某的劳动关系问题,而仅仅就法院是否有权直接受理的问题进行辩解;同时,该规定中所说的“普通民事纠纷”应当指的是有别于劳动仲裁纠纷的一种处理方式,即承认法院有权直接受理。

  其次,从利益衡量层面上看:利益衡量重在检视裁判结果的妥当性,它历经多元规则的选择、必要的沟通协商和合法性检验。农民工以工资欠条为证据追讨工资的案件,倘若将其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对待,则要仲裁前置,走完“一裁两审”的繁琐程序,这对于处在弱势群体行列的农民工而言是缺乏法律人文关怀的。出于内在权利和秩序利益优于“单边”制度利益的考虑,为了尽快实现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只要该欠条不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争议事项,工资欠条的性质就应当定性为债权债务关系,不能以基础关系“工资”来否定“欠条”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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