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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汽车与电动车擦挂 事故双方均有责任
时间:2017-09-28 【转载】
2017年3月8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原告黄某各项费用合计63844.79元,扣除已垫付的原告5000元,即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黄某58844.79元;被告唐某赔偿原告黄某各项费用5539.24元,扣除已垫付的原告1379.24元,即被告唐某支付原告黄某4160元;原告黄某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12月21日,被告唐某驾驶汽车在南昌市西湖区南浦路与原告电动车发生擦挂,致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经住院治疗8天,花去医疗费6129.17元。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为,被告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江西某鉴定中心鉴定为,被鉴定人黄某的伤损伤残等级为十级;自受伤之日起,误工期为120天,护理期为60天、营养期为60天。
另查明,被告唐某、丁某系夫妻。事故车车主系被告丁某,驾驶员系被告唐某。被告丁某汽车在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事故发生后,被告唐某、丁某垫付了原告1379.24元,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了原告5000元。原告鉴定费为2600元。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