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以案说法>>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客车货车机动车事故 历时三年获赔20万

时间:2017-09-28  【转载】

2017年3月14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某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支付原告范某赔偿款189192.81元;被告某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第三人南昌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垫付款631.6元;被告周某支付偿还第三人南昌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垫付款7345.97元;被告赵某支付偿还第三人南昌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垫付款36482.77元;被告南昌某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周某的上述第三项债务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范某其他诉讼请求。

    2014年10月3日,被告周某驾驶货车于生米大桥由东向西行驶至桥西引桥处,遇被告袁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货车前方左侧车道同向行驶。在行驶过程中,因小型客车向右侧变更车道至货车前方并制动减速,结果因货车未及时制动减速,造成货车车头直接撞击客车尾部,造成客车上包括原告在内的七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被告周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袁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原告等乘客不负责。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南昌大学某属医院进行诊断治疗,住院38天,花费198325.57元。2015年1月12日,原告至南昌某人民医院进行了上腹和胸部检查,花费417元。被告周某驾驶的货车所有人为被告某物流公司,该车在被告某财保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10万元,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保险期间内。客车所有人为被告袁某,该车于2014年3月23日在被告某B财保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袁某接受被告赵某雇请,开车载人前往某工地。

    原告治疗期间,被告某财保垫付医药费10000元,被告周某垫付45759元,被告袁某垫付25000元。原告的妻子温某向第三人南昌道交基金会申请垫付资金,第三人审核后垫付44460.34元,温某同时向第三人出具承诺书,承诺“相关部门在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审理时,本事故责任方的赔偿款偿还贵方垫付的费用后归我方所有”,被告周某、袁某亦向第三人承诺“本事故责任方车辆或人员的保险理赔款优先偿还救助基金已垫付的费用,由保险公司直接偿还给贵方;相关部门在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审理时,本事故责任方在承担的责任范围内直接偿还贵方已垫付的费用”。

    原告系农村户口,原告与妻子温某1999年11月10日生育儿子,2001年4月21日生育次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在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且受到损害,其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通过本案证据的分析、认定,结合本案原告伤情等案情,对原告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下列损失予以确认:医疗费198742.57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100元/天×38天﹚、营养费2400元﹙20元/天×120天﹚、护理费8525.26元﹙25931元/年÷365天×120天)、误工费3048.96元﹙10117元/年÷365天×110天)、交通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64748.8元﹙10117元/年×20年×32%)、精神抚慰金12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146.56元,共计314412.15元。被告周某、袁某在涉案交通事故中负主、次责任,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原告的损失由被告周某承担70%,被告袁某承担30%。鉴于被告周某驾驶的货车在被告某财保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10万元,被告周某承担的赔偿款,由被告某财保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应当结合涉案交通事故其他被侵权人损失情况按照相应比例确定赔偿金额,不足部分由被告周某承担。被告某物流公司虽称与被告周某签订《汽车服务协议》,约定了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全部由周某承担,但该约定对第三方不具有约束力。因协议双方系挂靠关系,被告某物流公司对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应承担连带责任。因被告袁某由被告赵某雇请,根据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被告袁某在完成运输任务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由被告赵某承担。被告李美元虽与被告赵某为夫妻关系,但并非雇主,其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被告袁某所驾驶的车辆未投保车上人员险,事故发生时,原告为车上人员不属第三者范畴,故被告某B财保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被告某财保对原告的赔偿,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扣除已垫付的范某医疗费10000元后,按照原告损失占事故各被侵权人总损失的比例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70%,即被告某财保应赔偿原告范某99469.58元;被告某财保在商业险责任限额100000元范围内按照各被侵权人各自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未得到赔偿的损失占总未得到赔偿损失的比例赔付,则需另赔偿原告范某90354.83元,两险合计赔偿189824.41元。被告周某赔偿原告范某损失53104.97元,扣除被告周某已付45759元,尚需赔偿7345.97元。被告赵某赔付原告范某损失61482.77元,扣除被告袁某已付25000元,尚需赔偿36482.77元。第三人南昌道交基金会所垫付相关费用后,依法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第三人所垫付的44460.34元,由被告周某、赵某从赔偿原告款中给付,即被告周某偿还7345.97元,被告赵某偿还36482.77元,差额631.6元从原告保险赔付款中扣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