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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

电动车逆行负全责 十级伤残当庭调解

时间:2017-09-28  【转载】

2017年1月25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刘某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朱某各项损失费50000元,扣除被告刘某已垫付原告朱某的20000元,被告刘某尚赔偿原告朱某30000元;原告朱某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10月2日,被告驾驶电动车在南昌市二七南路南至北逆行撞上正常行驶的原告,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2016年10月8日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被告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2016年12月20日江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被鉴定人朱某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垫付了原告20000元。原告鉴定费为1000元。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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