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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搭载朋友 发生事故也要担责

时间:2017-11-22  【转载】

 日前,诏安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未成年人无证驾驶,好意搭载朋友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

  2016年9月4日17时30分左右,沈某聪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诏安县深桥镇白南线往湖美村方向行驶,行经诏安县连站大道白洋乡派出所路口时,未能礼让自其右侧向左由沈某山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载着沈某斌),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局损、沈某山和沈某斌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诏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沈某聪负事故主要责任,沈某山负事故次要责任。

  诏安县法院经办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确认沈某山在事故中行驶方向正确并未超速,但是由于其是未成年人未取得驾驶证系无证驾驶,负次要责任。被告沈某山与原告沈某斌系朋友,双方感情尚好,考虑到原告沈某斌的父亲情绪较为激动,法官决定采取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后经法官多方协调,沈某聪、沈某山的父亲当场付清沈某斌医疗费等费用,保险公司亦同意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赔偿沈某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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