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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身亡被赔30万妻子将公公告上法庭

据赵某回忆,2013年6月11日晚上11时20分,丈夫驾驶摩托车与合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丈夫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赵某委托丈夫的姐姐全权处理交通事故的相关事宜。同年7月11日,肇事司机合某家属将30万元赔偿款汇进了丈夫姐姐所提供的账户。

  赵某称,她身患四级残疾没有收入来源,两个女儿还年幼,家庭生活需要钱,为此曾多次要求丈夫姐姐和公公万某两人返还3/4的赔偿款22.5万元,但两人一直拒不支付。赵某认为,赔偿款项是她和两个女儿,以及公公四人的共有财产,并非遗产,应当等额分割,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公支付22.5万元赔偿款以及利息。

  公公:一半赔偿用来还债

  本案庭审中,丈夫姐姐辩称,当初之所以提供她的账号汇款因为赵某以及父亲都没有银行账户,现在款项都已经全部交给父亲万某了。万某则辩称,儿子生前欠下了建房债款,他已经在赔偿款中拿了大约15万元还债。此外,赔偿款中的 15万元属于两个孙女的,应当开设联名账户分期给付。请求法院驳回赵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公公应返还22.5万

  法院认为,赵某和两个女儿、万某将赔偿款分割为四份已形成一致意见,赔偿款故由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根据《物权法》规定,按份共有人对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法院认为即每人享有7.5万元。因分割前赵某和两个女儿、万某对赔偿款没有独立处分权,因此,对于赵某和两个女儿要求万某和丈夫姐姐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此外,赵某两个女儿尚未成年,公公万某并非法定第一顺序监护人,无权对两名孙女的财产进行监护。

  最终,法院判决万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赵某及其两个女儿共计22.5万元,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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