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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故意杀人犯罪不予判处死刑的情形
被告人张东生以被害人魏慧多次欺骗自己为由与之发生争吵,后张东生持砍刀冲魏慧头部及上肢连砍数刀后逃离现场,魏慧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其家人不配合公安职员工作时,张东生没有任何劝阻言行。
。争议要点被告人张东生是否构成自首裁判理由被告人张东生持刀行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残忍。
”当其家人不配合公安职员工作时,张东生没有任何劝阻言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张东生被公安机关锁定为重大犯罪嫌疑人后,在返回其家的胡同口被公安职员抓捕时称我是张东生,我要自首。但被告人张东生被公安机关锁定为重大犯罪嫌疑人后,在返回其家的胡同口看到前来抓捕的公安职员时称我是张东生,我要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的有关划定,被告人张东生的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张东生投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一条第项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划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职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考、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査实确已预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捉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合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正法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