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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亲属带公安人员抓捕犯罪嫌疑人自首情节的认定
基本案情被告人在因涉嫌抢夺罪被监督栖身期间,因其女友提出分手,被告人为发泄心中愤怒,用猎刀朝素不相识的被害人腹部猛刺1刀,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支属带公安职员抓捕犯罪嫌疑人自首情节的认定—郑鹏故意杀人案枢纽词自首供述故意杀人【案由】故意杀人案【审讯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07)川刑复字第164号【审级程序】死刑复核【判决曰期】2007年3月5日【公诉机关】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鹏权势巨子收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指导》2009年(第三辑裁判规则作案后在其支属规劝下有投案自首的意愿,在其支属带公安职员抓捕时,被告人没有反抗或拒绝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应当判正法刑的犯罪分子,假如不是必需立刻执行的,可以判正法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在因涉嫌抢夺罪被监督栖身期间,为泄愤持刀杀害不特定的无辜群众,致死1人,其作案念头及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予重办。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正法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合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四十八条死刑只合用于罪行极其严峻的犯罪分子。鉴于其犯罪后自首,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对其判正法刑,可不立刻执行。被告人在支属规劝下同意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支属带公安职员将被告人抓捕,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争议要点被告人应如何定罪处罚裁判理由被告人因女友提出分手而心中愤恨,为泄愤故意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作案后在其支属规劝下有投案自首的意愿,在其支属带公安职员抓捕时,被告人没有反抗或拒绝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