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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周某夫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

周某夫妇在广州火车站站西路经营服装生意十多年。同月宋律师接受了周某家属委托。公安职员控制了黄某及女销售员,马上带回了派出所,另外有一批公安职员赶去仓库,将周某与另一男工人也控制到派出所。针对这两份笔录时间上的重合及周某的所处地点的矛盾,宋律师会见周某时,了解到搜查笔录是补签名的。终本案以涉嫌金额较大来量刑,并结合周某的其它从轻情节。
。在2013年的打击赝品执法运动中,因为被人举报,当年5月,公安机关在周某夫妇的档口及仓库查获一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办法官同意重新复查查扣赃物,并铺排控辩审三方一起到赃物仓库重新盘点。经半个月的复查,对涉案赃物仅认定为二十来万,其余的服装是正当商品,予以退还被告人。现场的货品由公安职员盘点后将清单拿到派出所给周某签名确认数目。宋律师发现,本案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在涉案金额中存在较大可疑之处。惊惶中的周某没细看就勿勿签名。经当真细致的查阅周某的供述,周某的第一次供述笔录记载,周某是2013年5月13日下战书15:30分被刑讯,直到17:30结束,刑讯地点是某派出所。另据周某陈述,其经营的服装有多个品牌,其中有大量的自己注册的品牌,但这次却被全部当作赝品查扣且现场并没有当真盘点并经周某在场核对。但现场的搜查笔录记载的搜查时间也是15:30开始至17:00结束,且搜查笔录上有当时周某的签名。此案也挽回了周某近三十多万的损失,周某对终极结果感到非常满足。针对本案中的瑕疵证据,并结合司法现状,宋律师向法院提出证据复核哀求。经多次会见周某并查阅案件材料。广州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指控涉案金额巨大(赃物鉴定价值为五十多万)。周某获刑八个月16天。事发当时,公安职员在档口执法,只有女销售员在看档口,经电话联系,此时的周某在仓库收拾整顿货物,遂让其老婆黄某赶回档口。在本案宣判后也即邻近春节,周某终极在年二十八走出了看管所,可以回家跟孩子及父母团聚过年。这两份冲突的笔录说明了周某在搜查时间点并不在搜查现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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