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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车祸瘫痪在床无性生活索赔20万

张女士,1984年出生,已婚,生育2岁孩子,一家三口生活和睦。2012年,张女士因一起交通事故致下身瘫痪,身体多处损伤构成伤残,累计赔偿指数为90%并构成大部分护理依赖,故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索赔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200余万元,并诉称身体下身瘫痪无法过夫妻生活,赔偿“性福权”损失20万元。近日,顺义法院审理了此案,驳回“性福权”损失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女士诉称:2012年冬季的一天,张女生回农村老家探望父母准备乘坐返还北京的客车,路途恰遇驾驶面包车往北京跑运输的朋友苏先生,遂顺路搭乘苏先生的车回北京。不幸发生车祸,苏先生驾车与孟先生驾驶的轿车相撞,其惨撞路侧桥墙上,乘车的张女生被导致胸脊髓损伤伴双下肢完全截瘫,胸7椎体爆裂性骨折,轻度脑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腰1椎体压缩骨折,双肺挫伤,双侧血胸、呼吸衰竭等。经司法鉴定,张女生多处损伤构成伤残,累计赔偿指数为90%并构成大部分护理依赖。经顺义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调查,孟先生未按交通规定让行,苏先生违反交通规定行驶速度,据此认定孟先生为主要责任,苏先生为次要责任,张女士为无责任。故张女士将被告苏先生、孟先生及其保险公司诉至顺义法院,索赔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200余万元,并诉称原告还很年轻,因此事故造成下身瘫痪,无法过夫妻生活,要求赔偿“性福权”损失20万元。
被告方辩称:对于张女士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损失并无较大异议,但认为张女士主张的“性福权”损失无依据,且张女士已经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故被告方均不同意赔偿张女士的“性福权”损失。
顺义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女士主张“性福权”于法无据,本院考虑这起交通事故给张女士身体造成很大伤害,对其生活和精神上带来打击,支持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驳回“性福权”损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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