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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离婚三年 前夫要她分担20万债务

时间:2018-02-09  【转载】

 2012年2月,王成与李玲闹离婚。2014年,经过三次诉讼,法院判离。2017年初,王成找到李玲,要求她承担离婚前20万元的共同债务,遭到李玲拒绝。王成的外甥将二人告上法庭,索要欠款。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的法官质疑,为何王成没有在离婚诉讼中提到该笔债务?王成说,那段时间他失忆了。而他的外甥赵前说,他得知舅舅离婚后,才想起来起诉。

    男方:向外甥借了20万未还情况属实

    法庭上,赵前表示,他的舅舅王成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间以家庭急需为由,先后多次借款,合计20万元。2012年3月2日,王成向赵前出具了书面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因本人家庭急需用钱,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间多次向赵前借款 共借人民币贰拾万圆整 借款人 王成 2012·3·2 身份证号:320XXXXXXXXXXXXXXX”。

    “我最近向俺舅要欠款,但他推脱不还。”赵前说,这笔借款发生在舅舅王成和前妻李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玲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王成说,他的外甥说的都是事实。王成说,他和李玲在1993年12月登记结婚,因此比较信任对方。“这20万,我都交给李玲使用了。”王成说,借款行为是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是一种共同行为,两人应当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

    女方:二人都有退休工资不可能借款

    对此,李玲坚决否认。她说,自己没有和赵前借款,王成所述不实,她从未见过这20万。“借条载明的借款日期,已经是我们两人闹离婚好几个月的时候。”李玲说,从2011年8月开始,他们就闹离婚分居,不再互相说话。2012年2月12日,王成正式决定离婚,并到市鼓楼区档案馆调取婚姻登记证明为起诉离婚做准备。

    而借条载明的借款用途“用于家庭急需”,李玲说,这也不属实,因为2011年下半年两人均退休,且有固定退休工资收入。王成每月的退休工资为4000余元,李玲每月的退休工资为2000元左右,李玲还另外打工,每月额外收入2000元左右,全部款项交给王成管理。他们也不做生意,孩子都超过25岁且有工作,家庭没有经济负担。

    “每月近10000元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显然太过夸张。”李玲说,不可能出现家庭急需用钱情况。

    法院:支持男方还钱 女方不担责

    审理此案的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但关于借款,王成在庭审中陈述,借款的次数先后为“原告说的很清楚,五次,具体时间这么长我记不清楚,我现在健忘症”、“大概是五次”、“第一次借钱的时候就是要200000元”、多次陈述不一致。而原告赵前与被告王成均认可该几笔借款均是由原告赵前与被告王成达成的借款合意,被告王成出具的借条也只有他自己的签字。

    对于借款用途,王成说所借款项均交给了李玲,被李玲用于 “放贷了”、“买这买那”、“她要钱干什么用我不知道,她说要家庭用……”,前后陈述矛盾。

    据了解,王成分别于2012年、2013年、2014年起诉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2014年7月28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两人离婚。

    当法官质疑,为何在离婚诉讼时没有提出20万元欠债?王成说:“我那段时间失忆了,头昏脑涨。后来我又恢复了。”王成告诉法官,他失忆了大半年时间。

    此外,赵前说,他是以现金的方式交付给王成。而对于款项的交付的数额与时间,赵前先后陈述“原告也记不清分了几次把钱交给他”、“具体当事人也记不清”、“大概五次”、“我记了账本”、“我记了日期”、“关于日记本,时间太长找不到了”等,与被告王成陈述相互矛盾。

    在借款日期上,也比较蹊跷。借条不仅有褶皱和破损痕迹,且与款项交付的时间不一致,而借条载明的时间距被告王成起诉被告李玲离婚的时间仅相差1个月。

    而法院要求原告赵前到庭参加诉讼,他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只能当庭电话联系原告本人,但原告赵前的陈述与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当庭陈述也存在多处差异。

    综上,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王成自愿承担该200000元借款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李玲对该200000元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文/记者 李梦琪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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