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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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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驾车撞伤母亲 保险公司拒赔

时间:2018-02-09  【转载】

 本报讯 (记者 李梦琪) 4月20日,王成驾车时因操作不当,将母亲张薇撞成重伤。张薇治疗花费了17万多元。在忍受身体创伤的同时,张薇还要为治疗费苦恼,因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保险公司表示:保险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及驾驶人员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无奈,张薇只好将儿子王成以及保险公司共同告上法庭。

    儿子撞伤母亲保险公司拒赔

    王成和母亲住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4月20日下午5点多,王成驾车准备出门。谁知他错把油门当刹车,汽车直接撞上了站在车前的母亲张薇。张薇当即被送至徐州矿务集团第一医院救治。但因伤情太重,张薇又转入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医院的诊断为“多发性外伤、胸部外伤、多发性骨盆骨折、右侧桡骨骨折”。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张薇才出院回家休养。

    但张薇一家的苦恼随之而来,因为保险公司表示:保险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及驾驶人员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这也意味着,张薇的17万多元治疗费要自己承担。“我们家实在负担不起,而且我还需要休养,没办法工作。”张薇说,为了治病,儿子向亲友借了10多万元,现在家里压力很大。

    在此期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薇无责。

    为了获得保险公司理赔,无奈,张薇只好将儿子王成和保险公司共同告上法庭。7月中旬,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家门口车祸非道路交通事故?

    庭审中,张薇的代理人表示,王成作为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及所有人,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二被告依法应对原告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损失177416.16元、被告保险公司在其承保责任范围内对上述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王成表示,原告代理人陈述的起诉事实属实,对于涉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也没有异议。“原告现在住院的医疗费用全部是由我个人垫付的,我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原告的医疗费等损失。”王成说。

    保险公司辩称:对于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异议。“原告的损失并非由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由交通警察来处理,程序不合法。”保险公司代理人表示,王成在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其保险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及驾驶人员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事故发生时,王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人民币50万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万元。

    关于涉案事故能否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涉案事故发生在原告张薇家门前道路上,该道路并非封闭区域,且用于公共通行,结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认为本案所涉事故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被告抗辩案涉事故不是道路交通事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法院:保险公司应理赔

    而被告保险公司应否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抗辩不成立。

    首先,设立家庭成员免赔条款的意义在于防范道德风险,在本案中,结合事故认定书、病历、病案材料等证据可以证实原告的伤情系被告王成驾驶车辆不当造成,那么原告张薇与商业三者险中免责范围外的第三者并无本质区别,家庭成员免赔条款的设立,与保险法的立法本意相违背。

    其次,2015年3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2014年版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例,该示范条款已经将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纳入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承保范围,充分体现了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人文理念。与交强险具有的一般性分散风险并加强受害人救济的保障功能不同,投保人投保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主要目的,在于分散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而2009年版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额外地将“家庭成员”排除于外,人为地缩小了第三者的范围从而不当地限缩了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保险公司,通过家庭成员免赔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违背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故该条款应认定无效。

    最后,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家庭成员免赔事项向王成作明确说明。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被告保险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对该免责条款已向王成作出明确说明,故该免责条款对王成不产生约束力。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原告产生的医疗费损失,因被告王成已经为原告垫付了产生的医疗费,故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直接返还被告王成垫付的医疗费167416.16元。

    综上,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依照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一次性返还被告王成垫付的医疗费167416.16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彭城晚报》201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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