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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 自身受伤仍获刑

时间:2018-04-02  【转载】

男子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与他人的轿车相撞,自身受伤不说,还要面临法律的惩罚。近日,临武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黄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7年6月2日20时50分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女婿家中喝了酒后未戴安全头盔,驾驶其未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临武县怡然路与沿临武县东云路由东往西行驶,行至老喜上喜酒店路口左转弯进入怡然路,与对向行驶的由罗某驾驶的湘LRP599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黄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经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9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临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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