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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工伤赔偿案件各程序时限规定汇集,关乎权益维护要知晓
东莞交通律师获悉
工伤赔偿案件所涉法律条文众多,处理周期较长,流程复杂,每个环节都设定了具体的时间限制,若错过任一环节的期限,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维护。鉴于此,笔者根据所承办的案件,将各项时限规定整理归纳,旨在让读者全面了解。
1、工伤报备篇
3日:
用人单位需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对事故详情及受伤员工的具体伤势进行详尽了解,随后向市社保管理机构提交工伤事故的备案登记申请。
某些地区规定,工伤事故发生后,必须在3天之内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提交事故备案和登记手续,尤其是当医疗费用需要社保基金承担时,若未按时完成此程序,将导致医疗费用无法得到支付。
2、劳动关系认定篇
1年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此期限自权利人得知或理应知晓其权益遭受损害之时开始计算。
5日
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仲裁请求后,若在五日内评估后认定其满足受理要求,则须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通知;若评估后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则需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阐明具体原因。若仲裁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或拒绝受理,申请人有权就劳动争议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5日:
仲裁机构在处理劳动纠纷案件时,必须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受仲裁请求后的45天内完成裁决。若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期限,需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并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但延长后的期限不得超出15天。若超期未作出裁决,当事人有权就该项劳动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15日:
对仲裁结果持有异议者,需在收到裁决文书后的15天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逾期未行此举措,仲裁结果将自动生效。对于拒不执行裁决决定者,可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工伤认定篇
30日:
工伤事故一旦发生,单位需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完成工伤认定的申报工作,这一期限从事故发生当天开始计算,若超过此期限,单位将丧失申报资格。
1年:
工伤事故一旦发生,若单位未履行申报义务,职工本人、其亲属或工会组织均有权代为提交申报。此类申报的截止期限为一年,一旦超过这一期限,便无法进行工伤的认定。务必牢记!务必牢记!务必牢记!
特别规定指出,若因不属于工伤职工或其亲属自身原因导致超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限制,那么由此耽误的时间将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的有效期限之内。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导致申请延误,则应被视为非职工或其亲属个人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部门等级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出民事诉讼。
15日:
工伤认定申请一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收,需在15天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细致审查,若资料齐全,将作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判定;若资料不齐,则需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明确告知申请人所需补充的全部资料清单。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完整修正文件之后,需在不超过15天的期限内,明确决定是否接受该申请。
60日:
自工伤认定申请被受理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需在60天之内完成工伤认定的判定,并且以书面形式将决定告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员工或其亲属,同时通知该员工所属的单位。
15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接到事实明确、权利义务清晰的工伤认定申请后,需在15天之内完成工伤认定的裁决。
20日:
自工伤认定决定发布后,社会保险管理部门需在20天时间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或《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书》分别递交给受伤员工(或其亲属)以及雇主,同时将相关文件副本一并报送至社会保险经办部门。
50年:
工伤认定程序完成后,社会保险管理机关需妥善保管工伤认定相关文件,确保这些资料能够保存满半个世纪。
60日:
工伤认定书送达后,若对工伤认定结果持有异议,当事人有权在六十天内向同级别的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6个月
工伤认定书送达之后,若对工伤认定的结果持有异议,当事人有权在六个月期限内向相应管辖区域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天
若对行政复议的裁决结果不满意,当事人可在接到行政复议裁决书后的15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别说明: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后续涉及行政诉讼流程,本文暂不列明)
4、劳动能力鉴定篇
7个工作日:
对于不属于鉴定受理范畴的申请,将不予接受其鉴定请求,并须在收到申请文件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若申请内容符合鉴定受理标准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备,将予以接受,并在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发放受理通知书;若材料不完整,需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进行补充,待补充完整后,再依照上述受理流程进行处理。申请人在提交补正材料时,其最迟期限为15个工作日;若在此期限内未按照补正通知的指示完成补正,将被视为不符合受理条件。
60日: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需在接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在60日的时间范围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给出鉴定结果。
30日:
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15日:
如申请鉴定的机构或个人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做出的鉴定结果持有异议,自接到鉴定结果之时起,应在接下来的15天内,向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新的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将被视为最终的判定。
1年:
从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公布之日后起算满一年,若工伤员工或其亲属、或其所在单位及经办部门察觉到伤残状况有所改变,便有权提出劳动能力重新评估的申请。
5、工伤待遇赔偿篇
1年: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5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5日: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日:
不服仲裁裁决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期限不提起诉讼,裁决生效,拒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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