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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北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明确工伤员工工资构成清单

时间:2025-06-03 20:0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交通律师获悉

工伤员工工资的计算问题

关乎员工的切身利益

工资中的“加班补贴”“夜班补贴”

是否算入赔偿基数?

停工留薪期工资究竟如何计算?

近日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时

明确了工伤工资构成清单

案件详情

2022年10月,熊某正式加入广西的一家建筑企业。紧接着的11月,该公司与熊某签署了一份《简易劳动合同》,规定其月薪为2000元。然而,在同年12月24日,熊某在工地施工过程中不幸受伤,并因此先后两次入院接受治疗。到了2023年7月,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调查认定,熊某的情况符合工伤标准。在同年11月,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评估,熊某被判定为10级伤残,并据此获得了从2022年12月24日至2023年4月23日的停工留薪期。进入2024年1月,熊某接到了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随后,因工伤待遇问题,熊某与公司产生了纠纷。最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公司向熊某支付14.6万元的赔偿金。

公司对仲裁结果表示不满,遂向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向熊某支付14.6万元的赔偿金。

公司表示,熊某的月薪为2000元,但仲裁委员会将熊某每月的加班费、夜间工作补贴以及月度产量奖金一并纳入月工资总额,并据此来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种做法是不恰当的。

法院审理

钦北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建筑公司与熊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熊某的情况符合工伤条件,因此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来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工资系指雇主根据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发放给所属员工的劳动所得,通常涵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与补贴、加班费以及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支付等多种形式。

工资构成涵盖了计时性工资、计件性工资、奖励、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形下的支付。熊某每月的加班费、夜间工作补贴以及月度产量奖金,均构成其月工资总额的一部分。据此,在计算熊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仲裁委员会将上述补贴和奖金纳入其月工资总额,这一做法符合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十级伤残应按照本人工资的7个月来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相关规定,公司理应向熊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43219.19元,即按照每月6174.17元乘以7个月计算得出。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条款,若员工在工作中遭遇事故受伤或患上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其原有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所在单位负责按月发放。若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则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由该单位承担支付相关费用的责任。该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其参保,也未向熊某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熊某提出,他在停工留薪期间所应得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据此,公司理应向熊某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应得的待遇,共计24696.68元,即每月6174.17元乘以四个月。

经过计算,法院裁决该公司需向熊某支付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偿、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一次性伤残补偿、停工留薪期间待遇、住院期间伙食补助、护理费用以及鉴定费用等,总计金额为14.6万元。

法官说法

工伤赔偿案件的处理中,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方法会根据员工的工作时长有所区别。若员工已工作满一年,那么他们的平均月缴费工资是通过工伤发生前一年的工资总和(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及补贴)除以12来确定的。而对于工作未满一年的员工,其平均月缴费工资则是将工作期间的工资总和除以实际工作的月份数来计算得出。

以该案例为鉴,尽管熊某的月薪仅为2000元,然而他额外享有加班费、夜间工作补贴以及按月产量计算的奖金等额外收入。依照既定计算规则,熊某在发生工伤前,其过去12个月的平均每月缴费工资达到了6174.17元。

企业需依照法律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一旦企业依照规定参加保险,工伤赔偿费用主要由保险基金承担;而未参保的企业则需要自行承担高额赔偿,这会对企业的资金流动造成冲击。这一规定正是《工伤保险条例》旨在分散企业风险、确保劳动者能够获得赔偿的宗旨所在。

劳动者需关注雇主的社会保险缴纳状况,并在遭受工伤后妥善保存医疗病历、工伤认定书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等核心证明材料,这些材料对于后续的权益维护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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