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最高法分两批发布典型案例,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时间:2025-08-27 20:2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交通律师获悉

为了有效推动行政争议的深入解决,需要广泛运用典型案件的指导意义,促进教育引导和树立榜样,最高法院将典型案例分为两个批次公布,以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今天公布的属于第一批案例,这些案例着重于法院如何深入探究纠纷的根源,准确理解当事人深层次的要求,集中处理案件的核心矛盾,从而促进行政争议得到真正解决。

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第一批)

目录

一、苗某诉某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

二、达某针对某县房产管理所的房屋登记问题,以及达某针对斯某等人的所有权确认问题,这两起案件合并审理的情况

三、吴某格等人针对某市农村经济发展局以及某省海洋与渔业厅提起的行政诉讼,涉及行政登记及相关赔偿事宜

四、于某声诉某县农业农村局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案

五、赖某针对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提起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相关诉讼案件

一、苗某诉某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苗某买了套商品房,但甲置业公司没有按时把房子交给他,也没在规定日期内办妥房产证。苗某为了确认商品房建设与售卖环节中政府部门管理行为的合规性,向某市税务机构申请披露“相关商品房建设与售卖环节须缴纳的契税、营业税、未缴税款状况”等资料,某市税务机构在征询甲房地产企业看法后给出回复,表示“所申请内容涉及经营者的商业机密,不宜对外公开”。二零二三年,苗某提起法律诉讼,希望判定某市税务局未执行信息公开任务的行为存在违法情形,审理机关裁定不予支持其诉讼主张。苗某对该信息公开回复表示不认可,转而向某市政府部门申请复议,但未收到任何回应。苗某对上述未予处理的行为表示不满,再次提起法律诉讼。

【处理结果】

二审法庭审理该案时察觉,尽管诉讼性质属于对行政复议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控诉,但当事人真正诉求在于处理商品房交付与办证事宜,并且苗某仅是众多有相同利益诉求的业主中的一位,倘若判决出现偏差,将来或许会诱使众多类似诉讼案卷涌现。二审法庭另外留意到,苗某初次申请信息公开诉讼期间,相关住宅尚未达到交付标准,等到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件进入二审阶段,该房屋已经可以交付使用,不过开发商提出,必须完成开具税务发票等后续工作,才能够办理相关证件手续。二审法院为迅速处理相关事宜,与政府部门及房产商持续沟通,经过多次协商,成功使苗某与七十余户房主全部领取到房产钥匙,某市不动产登记处开辟优先办理通道,为房主完成不动产登记和证书颁发工作,苗某随即申请撤回当前诉讼及上诉请求,其余七十余户房主也清楚表达不再进行行政法律程序的想法。苗某和某市人民政府分别向二审法院寄送了致谢函,相关纠纷已经基本平息。

【典型意义】

国家领导人提出,需要推行富有关怀的政策,开展更多惠民的善举,尽心尽力帮助民众解决实际困难。要切实了解民众的诉求,坚持站在百姓的立场上,处理民众面临的紧迫问题,这是司法机关的重要任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键在于处理行政纠纷,核心是要体现以民为本,真正协助民众处理实际困难。这个案例里,苗某虽然提起的是要求复议机关履行职责的诉讼,其实际诉求是解决房屋交付和证件办理的事务。二审法庭着重关注苗某等购房者的核心愿望,着力协助七十多个家庭处理收房和获取房产证时的具体难题,不仅处理了行政复议程序中未履行法定义务的纠纷,更消除了业主们关于房屋事宜的忧虑,此外,某市当局因此避免了集体诉讼和上访事件的发生,达成了各方受益的成果。

二、达某诉某县房产管理所房屋登记及达某诉斯某等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并审理案

【基本案情】

达某表示,1998年时,他从房屋最初的所有者努某手中购得了这处房产。这栋房子原本是公共住房,只需缴纳部分税费便可转为私有,达某支付了购房费用给努某,并以个人身份缴纳了相应的税款,随后搬入该房屋居住。2010年,某县房产管理局根据达某的申请,对该房产进行了登记,并为达某核发了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文件。二零一八年,由于那处房产被划入征用范畴,达某与某县房产管理机关达成了征用补偿与安置的协议。二零一九年,努某的女儿斯某等六人提出,努某生前曾告知斯某,达某购置该房产时并未付清全部房款,因此努某离世之后,斯某将那处房产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并且领取了房产所有权证书,以此为依据,斯某要求获得该房产征用补偿款项,主张自己拥有这项请求权。双方各自声称对那处房产拥有产权,为此产生争议。达某质疑斯某持有的房产证,并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裁定某县房产管理部门授予斯某的房产证无效。法院审理后查明,案件关键在于房产归属问题,为减少当事人诉讼负担,彻底化解矛盾,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告知当事人可以在行政诉讼中,同时处理相关民事纠纷。随后,达某以斯某等六人作为被告,就房屋所有权问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处理结果】

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全面评估了达某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已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实际居住在涉案房屋中的事实,反复与各方进行协商,最终促使达某作为共同审理的民事诉讼原告与斯某等六名被告达成了和解方案,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达某;第二,达某在收到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后,必须在五天内将七万五千元支付给斯某等六人。法院确认了那份民事调解协议。达某因为民事纠纷已经调解成功,行政争议也处理完毕,所以申请撤诉。法院根据规定,同意了撤诉的请求。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当诉讼涉及行政许可以及登记事项,或是征收征用行为,抑或是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决定时,若当事人希望同时处理相关民事问题,法院便有权合并审理这些案件。行政诉讼中合并处理关联民事纠纷,是处理行政民事交织问题的理想方法,可以显著降低当事人的诉讼负担,维护其合法权利,并且有助于规范审判标准,提升审判效率,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当事人就房屋所有权证提出行政诉讼申请,其真正核心矛盾在于补偿金额的划分,而补偿金额的划分,取决于房屋所有权的认定,也取决于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得到履行。民事纠纷的处理,是解决行政纠纷的基础条件。法院准确把握案件核心问题,梳理清楚相关法律联系及案件情况,同时处理相关民事纠纷,把协调化解融入案件处理每个环节,从而彻底化解所涉矛盾,这对类似案件的审判很有参考价值。

三、吴某格等5人诉某市农村经济发展局、某省海洋与渔业厅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

吴某格等人是五艘船的产权人。2003年更新捕捞许可时,新证上登记的主机马力与旧文件记录不相符,五艘船的总马力降低了199.7千瓦,造成2011年到2014年期间油价补贴依照错误马力拨付,五艘船总共漏发油价补贴超过230万。五位船东持续向该市渔业管理机构反映诉求,却一直未能获得公正处理。这五位船东将该市农村经济发展委员会作为被告,向法庭提起行政法律诉讼,要求其拨付差额油价补贴款项。自船舶证件发生错误更替以来,已经过去十多年时间。

【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查明,此次行政纠纷的根源在于更新渔船执照过程中,主机的马力数据记录出现偏差,导致计算机系统无法依此准确核算燃油补贴金额,因此本案性质为请求判定行政登记无效并要求赔偿的诉讼类型,而非一般性的行政补助诉讼。已经说明情况,五名起诉人同意更改诉讼要求,并且增加了某省海洋与渔业厅作为被告,法院将某市海洋与渔业局设定为第三人,经由庭审以及召集三级渔业机构参与的联合座谈会,积极向三级渔业机构进行法律解释和道理说明。省级相关单位在全面掌握争议产生的原因和历史状况之后,也表明会立刻探讨解决办法,并且请求基层和市级渔业机构加强协作配合。后来,该省海洋与渔业厅的主管前往某市,以推动调解实施和资金发放为任务,在一个月之内,五位船东全部领到了应有的差额补偿,接着他们向法院提出撤回诉讼的请求,法院审查后决定同意。

【典型意义】

明确当事人真实意图,查明行政争议缘由,恰当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及合法被告,方为处理行政争议基础。这起案件中,五位船东虽然要求某市农村经济发展局退还差额油价补贴,但法院审理时并未局限于案件本身,而是深入分析行政争议产生的原因,主动向原告说明合适的申诉方法,在原告同意修改诉讼要求,增加被告和第三人后,将案件处理重点从行政给付转变为确认登记行为不合法并要求赔偿,从而为解决行政争议找到了关键路径。行政机关在查明争议缘由后,立即主动介入,向五位船东拨付了差额补偿金,满足了当事人的核心愿望,最终促成了行政纠纷的根本解决。

四、于某声诉某县农业农村局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案

【基本案情】

2000年,某声和某县水利局签署了《关于保护、治理太行堤的文件》,针对某县范围内的部分“太行堤”实施了承包式照管。于某声自从负责管理太行堤之后,就常常和邻近的村民因为土地使用的界限问题发生争执,在2008年曾以权利被侵害的理由提起好几场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某村民委员会必须把土地里那些挡路的东西清理干净,并且把这块地交给于某声,同时还要补偿他的损失,于某声说,尽管法院已经用强制手段执行了这项判决,但那块土地还是被某村的村民重新耕种了,因为牵涉到很多村民,这个事情一直没有得到彻底的处理。岁月流转,原来的太行堤现在已经不见了踪影。于某声觉得某县农业农村局给王某等178户村民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件事损害了他的权利,于是在2022年,他提起了178个行政诉讼案件。他要求法院判决这个发证行为不合法,并且让他得到赔偿。一审法院收到他的起诉书后,就和于某声谈了谈,决定从这些案件中挑一个作为典型案件来处理。

【处理结果】

案件提交审判后,司法机构多次召集诉讼双方进行协商,不过因为分歧严重,双方没有形成共识。初、中级审判单位认为于某声对核发证件行为提起法律诉讼还不满足申请要求,分别作出决定,撤销了他的起诉和上诉申请。随后,于某声向更高层级法院申请复查案件。重新审理法院接到案件后,会同当地政法部门及相关单位前往相关地点进行实地查看,查看结束后与相关单位商讨调解办法,以处理承包权争议给相关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重点,指导于某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补偿要求,然后针对其核心诉求,通过分别沟通的方式与某县政府进行沟通。多番沟通协商之后,双方终于意见相同,某声决定不再提起诉讼,持续多年的土地使用纠纷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行政诉讼制度旨在调和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分歧,处理行政领域的纠纷,所以衡量审判成效的关键,在于行政争议能否实现公平、迅速、方便且费用不高的解决,绝不能把单个事件,拆分成许多案件。因此,审判机关需要将从根本上消除行政纠纷、切实处理行政纠纷作为审判工作的宗旨和遵循,以“如同亲身经历诉讼”的心态把案件彻底办结、让当事人心服口服的工作做到最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追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完美融合。此案牵涉人员众多,历时较长,与民众根本福祉息息相关,审判机关经由反复协商,准确掌握各方核心愿望,集中处理案件核心矛盾,在相关机构的协作下共同消弭矛盾,促成持续困扰当地居民日常运作的纷争圆满告终。此外,司法机构运用典型案件审理模式,既促使相关争议得到处理,又防止了另外一百七十七件行政纠纷诉诸法庭,实现了争议终结、官民和谐的良好局面。

五、赖某诉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

【基本案情】

赖某的母亲郭某芬与辛某已经再婚,这套房子登记在两人名下。2012年,郭某芬去世,当时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到了2017年,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这套房子属于赖某,不过要等到辛某去世之后才能办理过户。后来,某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这套房屋,它正好在征收的范围内。之后,征收方同辛某签署了涉及辛某与郭某芬作为被征收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合同》和《附加条款》,辛某决定采取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同时领取了超出置换部分价值的现金补偿以及额外奖励。赖某以该房屋实际所有者身份为由,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废除上述合同,并促使征收方同其另行订立征收补偿合同。

【处理结果】

一审法庭审理后,裁定明确协议中应予补偿的对象是赖某;辛某对于赖某名下的安置房拥有居住资格,直至其去世为止,赖某在申请安置房产权证书时,须同步完成辛某居住资格的登记程序。辛某对此裁定不服,进而向更高一级法院提出申诉。二审法庭顾及辛某与赖某系继父女关系,双方尚存亲情,仔细听取辛某和赖某的陈述,向双方阐明案件法律性质,促使二人就相关房屋补偿利益分配达成和解。后辛某、赖某同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和解,并由法院颁布行政和解文书,核心条款包括房屋征收部门需同赖某另行签署补偿条款,约定被征收人为赖某,同时赖某在领取安置房产权证明时,须同步完成辛某的居住权登记,辛某有权在安置房内持续居住,直至生命终结。

【典型意义】

民法典三百六十六条款明确,居住权者依照契约规定,能够对他人的住房行使占有和使用的物权,目的是为了满足日常居住需求。本案涉及被征收者家庭成员之间,在特定房屋上建立居住权之后,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用补偿安排所引发的行政协议争议。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时,兼顾公平正义与当事人需求,注重以情动人、以理服人,有效化解矛盾。此案判决不仅维护了赖某作为房产所有者的补偿权益,也保障了辛某的居住权利,同时修复了辛某与赖某的父女关系,使公众深切体会到司法的关怀,成效显著。

来源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东莞交通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