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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申请人请求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理由竟是这个?
东莞交通律师获悉
申请人:
申请要求重新审查*****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事故形成原因和当事人承担的义务进行相同程度的判定。
申请人清楚交通事故给对方当事人及家属和自己造成了重大损害,事故发生时,已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补偿了受害者家属,赔偿总额达****万元人民币,其中包含精神损失费;申请人也明白逃离事故地点,没有立刻向公安机关报告是错误的;现在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说明请求事项和理由,
对方当事人的过失判断不够周全,造成申请人承担了本可以减轻的义务,主要因为未能完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使用权规范行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4款,若交通事故当事人选择离开现场,该当事人需承担全部责任。不过,若能提供证据显示对方当事人也存在过失,则可以减轻该当事人的责任。此外,若当事人故意毁坏事故现场、伪造相关情况或销毁证据,则必须承担全部责任。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里,关于基本情况的说明提到,“受害者在车辆行驶的路段上嬉戏……”,而在事故成因及责任划分部分,指出“受害者在车辆通行的道路上行走,缺乏看护人的引导,触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条款,。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法规,人在机动车道中游戏和穿行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违规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4条,行人不得有以下行为:……在车行道中坐卧、逗留、玩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行人须在人行道行走,第64条第1款,学龄前儿童以及无法辨认或控制自身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缺陷者,在道路上活动,应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者或对其承担管理保护责任者带领。这份认定书只确认了伤者(有脑瘫后遗症)触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第1款的内容,好像只有伤者的看护人存在责任问题,却没顾及和省略了伤者行为中的诸多违规情形,以及这些行为导致的事故所包含的过失。
因此,申请人觉得对方在事故中扮演的角色,对事故发生起了决定性作用,并且对受害人过失的严重性判断不够准确,也没有明确区分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的区别,这是未能适当减轻申请人责任的主要原因,也是这份认定书在责任划分上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
离开事发地点的情况,不会改变当事人在这场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对方行为过失的轻重程度,与此事无关。
依照《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第45条,公安机关在制作事故认定书时,需依据当事人行为对交通事故造成的影响程度以及过错轻重来判定责任归属,申请人擅自离开事故地点,属于重大过失行为,但这并未妨碍作出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构,无法核实交通事故相关证据,包括对方当事人和受害者在事故中的责任认定情况。受害人存在过失,与申请人脱离现场并无关联性,申请人指出,受害人在机动车道进行游戏或穿行,且缺乏看护人的看管,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了主要责任,是事故形成的关键因素,其过错程度与申请人基本一致,依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8.1.4条款,两者均属于严重过错行为(A类行为),因此判定双方负有同等责任。
事故处理流程存在偏差。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6条,交警勘查事故现场时需完整迅速获取相关证据,但申请人获知公安机关并未采集事发时的现场监控录像资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未在事故车辆检验鉴定结束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及行驶证,导致申请人无法及时对照鉴定文书******号核对肇事车辆,进而影响了其在收到鉴定文书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权利行使(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申请人为事故车辆递交的检验报告至今没有收到。事故责任认定文书没有依照法定流程交付。《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事故责任认定文书需分别交付给相关方,***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文书没有交付给当事人本人。
总体而言,申请人希望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能够审视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和法规提出的复核申请,同时考虑自己主动承认错误的行为,以及受害方监护人向事故认定机构提交的书面申请要求减轻处罚的情况,进而将事故认定书中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调整为平等责任。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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